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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2010-03-11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高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为学院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后勤处物业中心全面行使对物业管理中心的管理、考核及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向学校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学院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及各考核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1、后勤服务考核小组(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水电锅炉科、院长办公室及各教学楼与实验楼相关单位):由后勤处会同各相关区域单位负责对学院办公、教学、实验以及公共服务等场所的环境卫生与设施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2、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考核小组(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由学生处负责对全院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3、安全保卫及消防考核小组(保卫处保卫科、消防科):由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安全保卫、物业管理服务楼宇的消防监控、消防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各考核小组负责对其属下物业日常服务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报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条: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考核小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考核依据
    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与物业管理监管考评表为依据,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物业管理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第九条:考核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地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进行客观评估。
    第十条:考核程序
    1、物业管理服务自查汇报(管理目标实现情况)。
    2、查看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记录等作业文件以及档案管理。
    3、物业管理效果打分。
    4、满意度测评。
    5、结果反馈。物业管理公司每月1日前向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递交上月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所占比重及所属考核部门
    1、基础管理(制度建设、档案管理、自查情况)占总分(百分制)的15%,该项考核由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2、清洁卫生管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楼宇内卫生保洁工作)占总分的30%,该项考核由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会同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及教学楼与实验楼各相关单位负责。
    3、安全保卫管理(校园安全保卫与消防):占总分的25%,该项考核由安全保卫及消防考核小组负责。
    4、楼宇管理(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学生浴室及培训中心客房的管理与服务)占总分的20%,该项考核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考核小组和后勤服务考核小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5、维修管理(水电维修与养护、楼内公共设施及办公家具维修)占总分的10%,该项考核由后勤服务考核小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计算
    1、月考核成绩:各组月考核成绩之和
    2、季度考核成绩:3个月考核平均成绩×80% + 满意度测评平均成绩×20%
    3、年度(学年)考核成绩:各季度考核总成绩之和÷4
    第十三条:考核等级
    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84分(含84分)为基本合格;85-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季度考核得分为优秀,学院按照合同规定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年度(学年)考核得分为优秀,合同期满可优先续约;季度考核得分为良好,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年度(学年)考核得分为良好,合同满期后重新招标; 季度考核得分为基本合格,扣季度物业管理费的6%,年度(学年)考核得分为基本合格,合同满期后,重新招标;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得分不合格,本学期末或年末终止合同,全额扣除质保金,并扣罚本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某些项目整改要求,要及时改正。对其在日常生活服务中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和未达到的服务标准的,由各考核小组或物业管理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发起5日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未达标程度扣减其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10%。
    第十六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物业管理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学院其它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后勤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在本细则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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